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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3部法规,与村社组织换届有关

文章来源:浙江组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8/6 9:00:07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对上述3部地方性法规的12项条款作出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同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居)委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均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今年,我省全面开展村社组织换届。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的决策部署,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有必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该负责人解释。

       根据《决定》,《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第三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同时,原办法第八条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限定为本村选民;第十六条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要求作了规定。“为更好落实中央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要求,《决定》明确,删去这两项条款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

       此外,为确保村经济合作社换届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顺利推进。《决定》明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社员代表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也由3年修改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