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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发布

文章来源:衢州政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23 9:20:33
      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激励浙江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两个高水平”、省域治理现代化、“重要窗口”建设。
     《实施办法》共19条:
      主要在总结浙江前期推行工作和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平时考核工作职责、考核内容、指标设置、考核程序、等次确定、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规范完善。 
     《实施办法》立足浙江实际、守正创新,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力求客观公正、精准科学,体现分类分级、简便易行。

      考核评价内容更加体现浙江特色
      平时考核内容契合中央和省委最新要求,在突出政治素质考核,重点考察了解公务员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方面的正向表现和对党不忠诚老实、理想信念不坚定、不敢斗争、宗旨意识不牢固、规矩意识不强、律已不严等方面的反向表现情况。
      同时,还重点考核公务员在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和“重要窗口”建设、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
      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考核指标可由共性指标个性指标构成。
      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工作成效和业务能力等。
      工作记实更加突出实用有效
      为防止过度留痕、增加负担,在坚持开展工作记实基础上,对工作记实的方式和周期作出更具灵活性的规定。
      考核等次确定更加注重综合研判和清单管理
      确定考核结果,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综合分析研判。
      同时,要求各机关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建立考核等次确定标准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及加、减分标准等制度,科学制定考核等次评判标准。
      考核结果运用更加体现激励导向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实施办法》将浙江平时考核好等次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40%,并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其中,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应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一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平时考核工作更加强化刚性约束
      将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机关领导班子考核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内容。
      同时,根据机关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酌情调整该机关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增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5%、核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