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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问责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4 8:33: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执行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负责人。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与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到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教育和惩处相同步,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领导干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致使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四)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扩大有效投资”等重点专项工作完成不力,或在省经济工作责任考核、26县发展实绩考核等综合性考核中排名全省末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或重大决策部署,未积极履行职责,行动不迅速,导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未能按规定时限如期完成,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或者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四)对上级督查通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因工作不力、效能低下等原因,导致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承诺事项未完成或群众投诉反映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决策失误,引发严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或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新闻宣传纪律、保密工作纪律,通报、公布涉密信息、暂不宜公开信息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违反作风纪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等作风纪律规定的;

   (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情节严重、影响较差,问责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问责的,也应当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问责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根据问责情形情节轻重采取上述相应的问责方式。其行为构成违纪的,应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挠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视情从轻问责。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已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应当问责。

   第十三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问责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履职问责程序的启动依据:

   (一)重点工作任务、主要经济指标严重滞后被市委、市政府通报的;

   (二)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中发现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群众检举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途径反映需要问责的。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由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上级问责决定机关可责令下级机关实施问责。下级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问责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衢委办〔201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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