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注 意 事 项
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须认真填写,查档内容如需复制,须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内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5.市本级单位所借档案须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其他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
6.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